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2004〕151号)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鉴于这次调整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比原收费标准增幅比较大,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我市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取计量检定费时,可适当下调收费标准,具体下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该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全额上缴市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