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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230号)


广州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单位申请办理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项目的请示》(穗海环监〔2004〕29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并征询有关质监、环保部门的意见,现就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国海管字〔2003〕110号文的规定收取海域使用论证费。

  二、同意你中心按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三、不同意收取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费。环境监测费收费主体是环保部门,如确需收费,应按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的规定,办理委托收费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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