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信息检测费的复函
(穗价函〔2004〕229号)
广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网络信息使用处理费的函》(穗公户〔2004〕132号)收悉。为方便群众,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数码信息采集的质量,经研究,现就收取身份证数码相片信息检测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向通过网络传输身份证数码相片的照相点收取身份证数码相片信息检测费,收费标准为每条经检测修正合格的数码相片信息收取1元;未验收合格的信息不得收费。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