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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问题的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问题的函
(穗价函〔2004〕194号)


从化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从化市街口镇收取优待金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1〕161号),试行期已满,现废止穗价函〔2001〕161号文。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问题,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部分基金、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1〕8号)精神,可纳入财政 “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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