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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学生照相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学生照相服务收费的复函
(穗价函〔2004〕197号)


广州市交通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照相项目收费请示》(穗交技校〔2004〕3号)收悉。鉴于你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的规定,为方便学生入学、办证开展的照相服务,由你校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对学生开展照相服务必须根据自愿原则,不能强制指定服务。请你校按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3〕142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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