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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穗价函〔2004〕196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规定,经劳动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考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通知你局属下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其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点),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征收手续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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