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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7〕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3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有关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和调整收费。文到之前已经收取的相关费项,应予退还缴费人。

  二、请各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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