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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延续执行信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延续执行信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
(穗价函〔2007〕379号)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延续实行我局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穗工商财函[2007]310号)悉。经研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函》(粤价函[2006]125号)的规定,有关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暂按粤价函[2003]82号文规定执行。若省清理、审核工作结束后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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