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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07年第二批实施“三停”企业或设施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07年第二批实施“三停”企业或设施的通知
(晋环发[2007]455号)


各有关市、县(市)政府及环境保护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26号)、《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6]169号)、《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产品实行铁路限运的通知》(晋政发[2006]308号)、《关于对环境违规违法焦炭生产企业产品实行铁路公路停运限运的通知》(晋环发[2007]19号)的规定,省环保局决定对拒不执行关停决定的企业和设施实行“三停”,有关市、县(市)政府及环保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监管情况。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电力供应、停止铁路和公路运输、停止信贷,并将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局。第二批实施“三停”的企业或设施名单如下:
  1、文水县祥和焦化有限公司40万吨/年焦化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
  2、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项目;
  3、稷山纺织焦化责任有限公司6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4.3米)的捣固焦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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