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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233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去年9月21日厅政治部已转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相关工作正按有关规定进行。为进一步做好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规定2004年12月31日(含)前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补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今后不再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补报申请进行审批。为避免错过审批机会,请各单位认真核对1980年1月1日(含)至2004年12月31日(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情况(2004年司法部已批复的名单除外),如有未上报的,请抓紧填写好特别补助金审批表(特别慰问金审批表)和统计表,加盖单位印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2005年9月28日前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

  二、根据《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司发通[1999]131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含)起,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定并发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避免今后申请发放特别补助金手续不全,请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应于收到因公牺牲认定批复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后,提出特别补助金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签署呈报意见,上报司法部。

  四、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指司法部已批复的干警)的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汇总上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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