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催缴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结束。按规定上缴省收入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应于司考报名结束一个月内完成,但尚有多数市未落实。现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3]172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05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部分考区调整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司办[2005]179号)的规定,再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上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司法局尽快会同当地财政局认真核对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入,并于10月30日以前将应上缴省的考务费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二、不设考区的汕尾、潮州、河源、云浮、阳江等5市的考务费按85%的比例上缴,其余各市按原规定40%的分成比例上缴考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