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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对口援建任务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对口援建任务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262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处:

  我省基层司法所过去由于受体制不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办公用房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办公条件极其简陋,绝大多数都没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司法所收编以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十分重视,为解决我省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困难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分别于2002年12月和2004年12月两次批准省财政拨款3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并决定从2004-2006年三年内,结合中央专款每年配套安排1400万元,用于司法所的交通、办公设施配置。但也明确规定欠发达地区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不纳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为帮助街道司法所解决办公用房困难问题,厅党委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对口援助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基础和窗口,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和职能发挥直接影响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全省司法行政“一盘棋”的思想,着眼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长远和整体发展,开展扶贫济困、结对支援的活动,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形成合力,力争在2006年前完成全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任务。

  二、援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援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是省厅机关,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机关及其直属监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经济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全省公证律师机构对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123个街道司法所给予每所平均8万元的办公用房建设补助资金,结合市、县两级的配套资金,资助完成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根据援建与被援建地区(单位)之间的具体情况的不同,援建项目的总体安排如下(详见附表):

  1、省厅机关援建5个司法所。

  2、经济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个市分别援建梅州、河源、揭阳、清远、韶关、汕尾市。援建数量为:广州、深圳各5个,佛山、东莞、中山各3个,珠海2个。(合计共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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