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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试点范围和任职条件

  (一)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1、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2、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3、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实际需要。

  (二)在符合设立公司律师条件的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公司律师: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或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

  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5、品行良好;

  6、符合公司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

  (一)申请公司律师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

  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

  5、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在该所实习一年以上的证明;

  6、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受理并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核准。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执业的,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职责、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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