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岗位公职律师应以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三、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省司法厅依法对全省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属的公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职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
(四)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十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附件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依据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从事涉及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经批准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公司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