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一)公职律师事务所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未成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二)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3、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三)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四)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二、公职律师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法制工作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4、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厅核准;
5、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