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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26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已经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执业证,专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在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兼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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