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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2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根据省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省厅加强了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购买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对违反规定购买和使用超标准车辆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并对各单位加强车辆管理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近期在“车子”方面存在违规的现象。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无视上级规定,未经批准违规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不执行公务用车制度,随意扩大固定用车的范围;公车私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严肃纪律,现就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问题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规定

  前几年,省厅转发的粤纪传[2000]5、9号,粤纪办传[2000]67号,粤纪传[2002]12号,对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已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自觉遵守纪律,严禁配备、占用或违规使用“超标车”,即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广州本田列不得超过2.3升),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除各单位主要领导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他班子成员用车统一调配,保证公务用车,不得随意扩大固定用车的范围。

  二、严禁公车私用

  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在节假日期间用公车出外游玩。非工作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私事用车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用毕后由本人按实际行驶里程交纳费用。未经批准擅自公车私用的,除按与当地出租汽车的现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外,还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

  三、完善车辆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车申报备案制度,对未经审批和审核备案,或擅自使用与备案车辆不相符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的,要严肃追究该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建立和完善车辆编配、管理、使用、公务派遣登记、用车审批、节假日出车审批、车辆使用情况及燃油修理费公开和私事用车交费等制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公车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抓好“废、改、立”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车的管理使用。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对本单位、本部门检查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公车管理混乱、整治不力的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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