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7〕322号)
根据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修改后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
《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