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8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5]561号 2005年8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2005年我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精神,我们定于2005年在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并委托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具体实施公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证的范围。2005年引入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
二、公证的申请。由市财政局统一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并负担公证费用。
三、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及时限要求。需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直接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受委托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交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在第一次办理公证时报送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有招标资质证书复印件;
时限要求:招标公告发布前7日;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该项目的立项函或立项批复;
时限要求:招标公告发布前7日;
(三)招标公告(通知)或邀请函;
时限要求:向指定媒体提供的同时;
(四)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若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时限要求:发售、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同时;
(五)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提交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有关文件;
时限要求: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名单(需列明各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