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2006]42号)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
为做好今年年检注册工作,根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司法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年检备案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8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
包含以下内容:
1、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2、代表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内地)辅助人员情况;
3、代表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4、履行《条例》或《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内地)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经公证、认证的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地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经公证、认证的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地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只需一式一份;如用外文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文。
(五)已填写完整的有关表格(见附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提交执业执照副本和代表执业证、雇员证。
二、2005年6月以后获准开业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不参加年检,但需提供附件一至三所列材料。
三、缴纳年检费一万元人民币,请持所附缴款通知书于2006年4月15日前到银行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