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准予兴宁市公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批复
(粤司办[2006]56号)
梅州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申请设立兴宁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兴宁市公职律师事务所设立。公职律师:罗锦泉、邬桐春、薛耿红,主管机关为兴宁市司法局。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具体职责和任务按照《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05]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