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
(粤司办[2006]78号)
广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司[200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受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申请,应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当地司法鉴定需求的实际情况,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协调组织好新设机构的申报工作。
二、对受理申请中涉及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在司法部及省司法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前,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审核的程序以及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条件和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粤司办[2006]77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设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在司法部尚未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宜受理。
四、对我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目前属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尚未明确列入登记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准许其按规定的登记管理程序(参照粤司办[2006]77号)和准入的条件(参照粤司办[2005]222号附件二)增补司法鉴定人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