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令
(第120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已于2007年7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