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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管理
  设立外派劳务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必须获得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的委托,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案;在招聘劳务人员时,必须出示委托单位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委托书。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转委托,严禁以外派劳务为名行骗牟利。对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从资格条件、经营业绩、遵纪守法、纠纷发生及处理等方面进行年度审核。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收费的管理
  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除服务费和应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的出国费用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不得超前收取劳务人员各项费用,在确定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时,只能收取护照、签证、体检、培训等费用,签证办理完毕后,才能收取服务费。中介公司不得直接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发生的中介费,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支付。
  四、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一)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经营资格,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将中介业务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经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下,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外经贸等部门的配合,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务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外向型职业教育和特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可采用国际承认的职业资格认证,让更多人以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广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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