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合作项目的管理
(一)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开展外派劳务合作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出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要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见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国前培训,外派的劳务人员必须获得《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考试合格证》,确保劳务人员能胜任国(境)外工作。严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自费留学等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严禁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非法移民,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特别是女青年。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档案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除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查外,其他一般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由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未经项目审查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不得擅自外派劳务人员。要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长效管理,向同一国家(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数量在100人以内的要指定兼管人员,超过100人的要派专人管理,超过500人的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争议和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出面解决,并应当充分利用劳务输入国(地区)法律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