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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试点范围。为了完成省对各市下达的推进面目标要求,市政府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个县(市、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试点品种的推进面,均要达到50%以上。
  二、试点品种。除了原有的水稻、小麦、油菜以外,将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费率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条款,水稻基本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分10元、15元、20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200元、300元、400元三档;小麦基本保费率为6%,每亩保费分6元、12元、18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100元、200元、300元三档;油菜基本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分5元、10元、15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100元、200元、300元三档。具体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四、保险机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2007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由人保产险公司承办,各县(市、区)要抓紧与人保产险公司对接。
  五、管理费用。按保险行业管理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按15%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保险机构和各级政府参与保险试点推广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各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商定。
  六、奖励政策。省财政在对农业保险主要参保品种按总保费3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对于各地主要参保品种推进面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总保费20%进行保费奖励。市财政也将按总保费3%对各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专门用于对协助保险工作的农经、农技、基层财政、村组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的奖励。
  七、推进时间。各县(市、区)要在8月中旬前完成水稻保险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冬小麦和油菜保险,在年内完成能繁母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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