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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变更机构住所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变更机构住所的通知
(粤司办[2006]104号)
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你所向本机关申请并经东莞市司法局同意的变更机构住所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5号)第
二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同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五楼,其他登记事项不变。自即日起,你所必须在新机构住所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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