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整治
各辖市、区要对200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制药、印染、钢铁、水泥、石灰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
各辖市、区充实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辖市、区将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7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辖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2007年8月10日、8月2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辖市、区于11月10日前将《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