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7〕1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制订的《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6月至12月,在全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督查职责,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重点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长江魏村取水口、金坛钱资荡湖区及内河河水取水口、溧阳市天目湖等集中饮用水源整治。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关闭、搬迁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沿江重点的化工园区和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重点风险源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