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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4.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5.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6.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本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7.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保障措施
  1.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的领导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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