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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举办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建立规范、高效、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需求登记制度、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资源共享。
  推进“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和高校要加大在网络建设上的投入,加强对就业网络的维护管理,2007年所有市县和高校全部开通就业信息网。组建以教育系统牵头,教育、人事、劳动系统就业网站为基础的“辽宁省大学生就业网络联盟”,统筹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各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开展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服务网功能,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顺利实现就业。
  六、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加大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给予重点援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强化就业状况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和定期发布工作。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就业统计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就业工作评估检查,对就业率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并把处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定期召开通报会,及时通报各地、各高校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院校限期整改。
  八、加强宣传教育,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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