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凡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助学贷款债务的,工作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严格执行定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及单位的定向及对接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在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由定向地区政府和单位安置就业。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进一步做好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工作,空出的岗位优先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
(六)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建立督办各市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大学生创业资金落实机制,对没有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就业援助资金和大学生创业资金的市,应采取执行等额上解或年末结算上解的办法予以保证。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一)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明确市场定位,按照市场需求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评估调整或停办社会需求少、就业率低、缺乏竞争力的专业,严格控制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增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和创业孵化体系,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为就业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充分保证,年内在全省高校建成20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二)建设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2007年重点做好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应届毕业生和部分往届毕业生基本情况的信用交换指标,逐步对在校学生进行电子注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与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全省联合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三)加强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实行全程化、分类别、分层次的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学。省内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就业与创业指导课作为公共必选课,纳入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20学时,逐步形成完整的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就业与创业指导教学机构建设,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创业指导教研室等教学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师,确保专职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在校大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