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落实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现就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省政府已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到2010年教育走在全国前列的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确保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明显提高,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
继续强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职能。各市、县 (市、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政策和措施,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并全面落实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把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科技领域、中小企业等有关优惠政策惠及高校毕业生。省政府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二、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政府机关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