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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八)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禽养殖小区水、电、路、畜禽粪便处理,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天然草原资源恢复工程,加快草业发展。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十九)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建立起与畜牧业功能相适应的财税支持机制。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大对出口畜禽产品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十)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启动畜禽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对猪、牛、羊、禽实施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保险。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体系健全的优势,积极推进畜禽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十一)认真落实畜牧业生产用地政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划定畜禽养殖用地,并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确需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十二)继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时,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政策;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在通行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第一类车型不再降档)。对经铁路运输的家禽及其鲜活产品,继续实行铁路运输计划和配空车优先办理。继续设立禽类产品出口检务放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出证和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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