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切实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向基层转移。在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基础上加挂畜牧技术推广站牌子,进一步发挥乡(镇)畜牧技术推广作用。
四、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备案,建立畜禽疫病可追溯体系,完善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十三)加强对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突出源头治理,以查处违法生产、违法经营与违法使用的“三查”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特别是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的违法行为。
(十四)加强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与监管工作。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与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化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牧业龙头企业紧密结合起来,以产地与产品一体化认证为主要形式,稳步推进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获证产地与产品的跟踪检查与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依法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识。
(十五)加强省市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省、市现有兽药饲料监测机构的基础上进行续扩建,使其仪器设备的配备水平与监测能力能够适应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十六)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逐步实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七)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五、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