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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
(辽政发[200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掌握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 [2007]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任务
  对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113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我省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培训工作;2007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工作的经费安排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普查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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