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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会[1992]393号 1992年3月30日)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号《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号函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分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其中既是你所分所,又是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要取消其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格。

  二、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年换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工作,对你所所属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一次清理。对那些在你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担任工作的人员,也应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要撤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收回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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