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危害社会秩序特困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发[200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危害社会秩序特困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抚顺市危害社会秩序特困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加强对精神病人,特别是对危害社会秩序的特困精神病人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特困精神病人系指享受低保待遇的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系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有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行为的;
(二)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生产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
(五)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精神病防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由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残联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委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其中:
(一)卫生部门确定危害社会秩序的特困精神病定点治疗机构;做好精神病的预防、治疗、技术指导和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危害社会秩序的特困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
(二)公安部门及时与街道、社区(村委会)、卫生部门联系,掌握辖区内肇事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对危害社会的肇事精神病人提出处置意见。
(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经费,并监督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四)民政部门负责筹集特困精神病人中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精神病人(以下简称“三无” 精神病人)的社会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