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抚政发[200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42个和行政许可项目246项,予以公布。在抚的中省直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保留的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
(一)市经委
1、 电工进网作业、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2、 发电厂、机组、变电站电网并网运行许可
3、 使用、改造、扩建公用电力设施许可
4、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5、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活动许可
6、 距电力设施3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7、 在权限内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审批
8、 在权限内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审批
9、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
(二)市教育局
10、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11、教师资格认定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三)市民委(市宗教局)
1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4、举办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1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审批
16、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
17、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四)市公安局
18、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9、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0、养犬许可
2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22、剧毒化学品准购、购买、运输通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