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非法建立铁矿选厂和私采滥购矿石的紧急通告
(抚政发[2004]2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遏制我市非法建立铁矿选厂和私采滥购矿石的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选矿、买卖矿石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政府就有关事宜紧急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未经国家许可不得擅自开采、加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工商执照后,方可建立矿业开采和加工企业;取得合法证照后的企业,实行“一证一厂”制,即一个采矿许可证对应一个选矿加工厂,而且所建选矿厂必须设在本矿范围之内,不得异地建厂。企业确需在本矿范围内设立选矿分厂的,必须做到“四个同一”,即同一采矿许可证、同一企业名称、同一法人代表、同一银行账户,彻底解决因异地私设、“挂靠”乱建选矿厂,而导致私自收购矿石、滥采群采矿产资源的无序状态。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矿厂,工商部门不予办理选矿厂的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变更手续,并责成企业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电业部门停止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非法开办选矿厂提供“挂靠”等方便,一经查实,除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建立选矿厂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做好证据保全,待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结束或结案后,即可采取封闭作业区、没收设备及非法所得、拆除地面非法建筑和设施、设立明显标志等办法,彻底关闭矿山。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和非法加工、买卖、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为。对无证经销和运输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没收产品和所得、查封其经销场所和没收其运输工具外,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私采滥购矿石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大对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建立选矿厂等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严格控制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暴力抗法事件,坚决遏制因采矿、加工引发的治安案件上升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