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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发[20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顺利征收,现就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市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义务教育学校、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含市内暂住人口)、集贸市场、交通运输工具的使用者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及标准
  1、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抚部队、非义务教育学校、企业(含三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所在地域由各区政府、抚顺县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管委会的环卫部门代收。征收标准按单位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月1元收取(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按每人每学年4元收取,由学校负担)。
  2、露天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所在地域由各区政府、抚顺县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征收标准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3、交通运输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由各区政府、抚顺县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征收标准:大型车辆每台每月10元,小型客车、小型货车、出租车每月每台5元,其他机动车辆每月每台3元。
  4、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代收。征收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
  5、宾馆、招待所、旅社、商场、餐饮及医疗院所等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由所在地区政府、抚顺县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管委会的环卫部门代收。征收标准是:
  (1)宾馆、招待所、旅社、医疗院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收取。
  (2)各类商场、商店、超市、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3)餐馆、酒店、酒吧、茶座、咖啡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收取。
  (4)其它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元收取。
  三、征收管理
  1、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各区政府、抚顺县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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