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把好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关。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时,要严格执行程序规定,认真审查委托事项和要求。要特别注意做好受理登记,完善委托受理手续,签订委托受理合同,明确双方约定的相应事项,载明送检材料等,防止因委托受理不当引发纠纷。在审查委托事项和委托要求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委托事项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事项,必须是在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已经登记的执业许可业务范围。
2、送鉴的鉴定检料(包括采样及采样方式)合法性责任是否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收受的鉴定检料应当明确送检方负责其合法性责任,如公安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所提供的送鉴材料必须申明是合法收集;其他委托人委托鉴定所提供的送鉴材料必须明确自负来源合法性责任。
3、委托鉴定事项是否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现有的技术条件。
对于委托事项和委托要求不属于受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送鉴的鉴定检料合法性不明确,以及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受理鉴定机构现有技术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当受理鉴定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认真制作好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司发通[2002]56号)规定的鉴定文书范本格式,结合所执业的司法鉴定分类专业特点对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进行完善。尤其注意对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司法鉴定文书体裁,确保鉴定文书各项基本要素的完整。鉴定人、复核人或签发人要高度负责,认真细致地加强对鉴定文书的审查,减少和杜绝疏漏。对于重大疑难鉴定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应由资深鉴定人初审并提出意见,再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出具鉴定文书,以此严把质量关,坚决做到不合格的鉴定不出鉴定机构的门。
(三)细化鉴定质量管理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要从着眼于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水平出发,积极构建以促进鉴定公正为核心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鉴定程序内部管理和鉴定过程控制,根据不同鉴定项目,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技术指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常性的鉴定质量考评,逐步形成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鉴定机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配套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
(四)尽快建立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其违法和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违规鉴定问题,虽然是极少数现象,却损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鉴定队伍的形象。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落实鉴定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鉴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逐一根据鉴定程序、鉴定环节追究鉴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等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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