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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2007]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近来,省司法厅陆续接到一些有关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反映和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鉴定的委托受理手续、鉴定文书的适用及制作、司法鉴定人签名、鉴定档案管理以及适用鉴定标准等方面。这些问题,反映了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学习不够,重视不足,执行不力,以致司法鉴定活动不够规范,甚至影响到司法鉴定质量的公正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鉴定机构的形象受到损害。为了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司法鉴定公正、科学和社会服务的统一,确保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可依赖的鉴定意见,现就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从完善管理制度上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业务的受理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基础。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化,强化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四种最基本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司法鉴定受案制度(包括受案范围、受案条件、委托鉴定的受理、不受理司法鉴定的情形、接鉴分离的规定、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鉴定收费及相关费用的约定);

  (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司法鉴定人的选定及回避、适用鉴定标准、初鉴程序、复核程序、疑难案例会鉴、司法鉴定的时限、司法鉴定的终止、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三)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鉴定资料的归档内容、归档时限、档案制作要求、保密及查阅管理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基本要求。包括执业纪律、执业权利、执业义务、继续教育等。

  二、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从执行鉴定程序上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是实现司法鉴定公正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准确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种鉴定活动是通过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等环节来完成的。只有全面实行标准化,司法鉴定活动的目的才能实现,才能做到鉴定公正,才能在对各种类别案件的鉴定中体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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