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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编制财务决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编制财务决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财协[1994]260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应继续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3)2599号《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1993年编制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003号《关于催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交纳会费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个人会费应由个人支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代其支付。

  三、除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管理费、参与利润分配等。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1995年1月28日前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1994年度财务决算文件一份,具体如下:

  1.01-1表《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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