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在全市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责任制,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动态监测,实施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监管矿产资源的开发。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矿山企业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对不按要求上报地质环境情况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年检。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安排
按照市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市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矿山及非法采矿多发地进行综合整治,并不定期对各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工作,在全市营造全面整治非法采矿、打击违法犯罪的舆论氛围。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做好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工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并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按照《抚顺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认真解决本地区矿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要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进行自查自纠,对本辖区内的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新立勘查、采矿审批手续。在此基础上,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