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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建造的尾矿库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和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回采率不达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查处,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黑恶势力。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依法严惩。工商部门依法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和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权市场。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二)整合矿山企业,彻底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抚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调整矿山企业布局,引导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合资入股、联合经营和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要集中对市区和新宾满族自治县的煤炭资源、清原满族自治县的金矿资源、抚顺县的铁矿和菱镁资源、东洲区的铁矿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对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有效控制我市矿山企业总量,彻底扭转矿山企业小、散、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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