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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并开采、越界勘查并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市、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全市所有的勘查项目和采矿企业进行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或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采矿的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勘查许可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越界勘查并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公安机关停止火工器材和化学药剂的供应,电业部门停止供电,各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乡(镇)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照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县(区)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追究县(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市、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认真登记,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并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三)坚决关闭破坏和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市、县(区)环保部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森林植被、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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