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摸底
按照“稳定一批,完善一批,深化一批,提高一批”的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工作。稳定一批,是指村集体经营山林效益非常好,且多数群众拥护继续实行村集体经营山林的村和前期采用不同模式改革完全成功的村,这次深化改革中须以确认。完善一批,是指虽然实行了改革,但因合同文本不够齐全,部分责权利不够明晰及公益林改革不够到位等原因,使改革不完善的村,在这次深化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深化一批,是指前期改革验收不合格和尚未开展改革的村,在这次深化改革中,根据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改革模式。提高一批,是指改革基本结束的村,在这次深化改革中,重点解决好发展林地经济问题,达到林改促开发,开发富农民的最终目的。在底数清楚、分类明确的基础上,县(区)、乡(镇)和村都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
1.对划入“稳定”行列的村,由市集体林业改革领导小组制定验收标准,并由市、县分别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村,转入提高程序;验收不合格的村视情况转入完善或深化程序。
2.对划入“完善”行列的村,认真做好相关完善工作,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3.对划入“深化”行列的村,特别是新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要抓好以下几个工作重点:一是宣传发动工作;二是改革方案制定工作;三是确权工作;四是明晰商品林所有权、公益林木管护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完善相关合同和文书档案,确权发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书档案要一式三份,即村委会、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档案室各存一份。
4.对划入“提高”行列的村,重点搞好林地的开发利用和林木的管护和经营,达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林地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实现林兴民富。
(三)检查验收
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并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一)稳定自留山。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责任山合同执行好的,在明晰产权、完善合同的基础上,确权发证;对于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适当保留集体林权。原则上允许集体留存少量商品林木,作为集体资产统一经营,留存多少及经营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