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实践证明是大部分群众满意的林改成果,要予以维护。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5.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模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6.坚持实行森林分类管理经营的原则。对商品林和公益林要采取不同的管理、经营措施。
二、改革的范围、方法和基本任务
(一)范围
除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外,其他仍归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公益林、重点公益林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均在本次改革范围之内。
(二)方法
商品林实行有偿转让林权到户。公益林实行管护经营林地使用权到户。林地有偿使用。
(三)基本任务
1.进一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搞好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形成以林农为主体,多种经营实体并存的森林经营单位。
2.进一步做好林权变更工作。凡是通过改革,林权明晰,转让资金足额到位的,都要及时进行权属变更,并做好发(换)证工作。依法保障改革成果,维护林农合法权益。
3.进一步放活经营。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允许合理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进一步规范流转。在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有序流转。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确认;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补充完善。权属明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流转、继承。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