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抚政发[200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已完成林改面积572万亩,其中产权到户面积370万亩,占应改面积总量的44%。改革基本结束的村、林区秩序稳定,林地经济发展迅速。实践证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思想正确,改革步骤严谨,方法可行,得到了农民的拥护。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巩固改革成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搞好山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完善林业建设“两大体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
通过“巩固确认”、“完善提高”、“继续深化”三种形式,做到“稳定一批、完善一批、深化一批、提高一批”,到2006年底,完成90%以上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和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促进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促进农民的收入增长,促进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2.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要通过多种形式平均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